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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今晨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
法庭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庭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刚案李刚儿子李一凡案李启铭到底判刑了吗?
理性的分析:
判个7年吧
缓刑2年
李刚出马 减刑2年
打点一下典狱长 减刑2年
打点下上层领导 减刑2年
牢里会来点事 减刑1年
最后
刑事拘留15天 放人回家修车
这次李刚之子撞人事件为什么现在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李刚”看中国的法制。他的威力究竟多大?
1、在出事后一小时内上中央台露面并道歉,恐怕保定市长也没这本事。
2、儿子在撞死人后本应拘押,但现在竟以精神鉴定及心理治疗为由,在保定某医院逍遥。
3、死者哥哥拒绝接受封口费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4、敢给死者辩护的律师几天前在北京遭不明身份人员围堵,差点丢了性命。
5、李刚儿子一案判决结果,李一帆因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监外执行
后面究竟是什么力量呢? 这个社会越来越腐败了,权和钱都能架空所谓的法制。在没钱,没权的人身上这个法制体现的好严厉呀,抢劫16元人民 币,照样叛你 10年,你能说法律不严厉吗? 这的先看看犯法的对象是谁了。 中国有2亿网民,每人一个帖子或评论就是2亿条信息,不是言论没有力量,只怕更多的人沦为沉默的帮凶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由于犯罪手法的多样性,故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 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这其中我们要明晰两个概念,其一,与相当的危险方法即是指行为人其行为危害达到影响公共秩序的后果,本案中,李启铭醉驾驶入校园并造成一死一伤,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所以校园属于公共场所范畴,而且校园内学生众多,醉驾的后果就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二,其他不常见的危害行为是指相对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四种明文规定而言的行为,醉驾行为虽为我们所常见行为但是并未在法条中注明,所以也属于其他不常见的危害方法行为,醉驾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行为范畴。
其次不特定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本事件中,李启铭醉驾的情况下,事前李启铭必然没有撞人的主观动机和特定目的,即本身并无伤害两个学生的意图,具有不特定性。同时李启铭醉驾行驶这一危险行为则侵害了当时现场众多大学生的生命安全,并非单指或特指某个或某些同学,是对公共安全带来危害,构成犯罪。
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发[2009]47号[3]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有和导师探讨过李刚之子撞人事件,希望我的解析能对你有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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