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艺美学要略·论著·《美学原理》
意大利现代美学家克罗齐著。本书以“直觉即表现、即艺术”的命题为核心,论述了直觉、表现、美丑等问题,并通过对美学与物理学、语言的关系探讨了美学与艺术的本质属性。
在克罗齐看来,物质是不存在的,只有精神世界才是真实的。他把精神活动分为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两个阶段、四个层次。认识活动包括直觉和概念;实践活动则指经济和道德。直觉产生个别意象,概念诉诸理智;经济形成个别利益,道德则诉诸意志。这样便依次形成了确定的美、真、利、善的概念和美学、逻辑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学科。在这些层次中,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因此直觉认识是认识的最低阶段。但直觉又是相对独立的阶段,即“直觉知识不需要主子”,也就是说直觉知识可以离开理性知识而独立。所谓直觉就是见到一个事物不假思索,不审意义,只领会那事物的形象或意象的心理过程。所以美学就是以直觉为对象的科学。
其次,直觉如果不同表现联系起来,还不能真正构成直觉。 “没有在表现中对象化了的东西就不是直觉或表象,就还只是感受和自然的事实。心灵只有借造形、赋形、表现才能直觉。若把直觉与表现分开、就永远没有办法把它们再联合起来”。因为在克罗齐看来,直觉和表现是同一的,如果我们对此有疑义,那是对表现理解的太狭窄的缘故。在一般人看来,表现是指通过动作和语言把思想表示出来。而克罗齐认为事物触到感官,心里把握住它的完整形象,这完整形象的形成就是表现,表现与传达无关,印象经心灵综合,赋予了形式,就得到了表现,就形成了美。他又进一步认为,美是成功的表现,失败的表现即为丑。也就是说情感被意象恰如其分地表现出来,便生 *** ,就是成功;否则便生痛感,就是失败。因此美是绝对的、整一的,而丑是相对的、杂多的。
克罗齐认为直觉不是客观现实的反映,而是来源于心灵活动本身,来源于情感,或者说直觉表现主观情感。而艺术是抒情的表现,是直觉,因此便“把直觉的(即表现的)知识和审美的(即艺术的)事实看成统一”了。他认为艺术是直觉的结果,每个人都有直觉的本能,那么每个人就都具备艺术家的条件,艺术家与非艺术家没有质的区别,只是量的区别。在艺术中直觉的对象是经过心灵综合的形式,是超功利的,所以艺术不是物理的事实,不是道德的概念,也不能进行分类。
最后,克罗齐认为审美(艺术)和语言有一致性。语言如同审美一样,每个词都是独特的,同为表现,也都是心灵的创造,所以语言学也就是美学。
文艺美学基本理论·声音美
声音是由物体振动而发生的波通过听觉所产生的印象。声音可以分自然发生的声音和人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音乐的声音。
自然发生的声音,都是自然而然出现的,雷鸣、风吼、虎啸、猿啼、莺啭、虫吟、人喊、马嘶,等等声音现象,造成了复杂万端的自然音响构成。这种自然声响有没有美?而有美又何以美?这是需要回答的问题。我们认为自然声响可以构成审美对象,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如“喓喓草虫”, “呦呦鹿鸣”,“伐木丁丁, 鸟鸣嘤嘤”,这都是《诗经》中以自然音响美为起兴的诗句,声响的和谐和韵味,唤起了人的诗情,激发了审美感受,也寄托了审美情趣。刘勰把自然界的音响看成是“道之文”,“林结籁响,调如竽瑟;泉石激韵,和若珠锽;故形立则章成矣,声发则文生矣。”李商隐闻蝉鸣而写出了《蝉》诗,在“本以高难饱,徒劳恨费声;五更疏欲断,一树碧无情”的抒写中,寄身世感于蝉的恨警鸣声。苏轼的《石钟山记》全篇写鹘鸣鹳笑,水激石响,使声音成为独立审美表现对象。自然音响美与整个自然美对人发生作用的规律一样,须是审美对象物与人的本质力量互为对象,如马克思所说:“只要我有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就以我作为它的对象。” “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的本质即自己的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由此可以体会到,自然界的声音美也离不开它的天然的和谐的节奏,而这正与人的本质力量的要求是相适应的。
音乐的声音是人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以人声和乐器声作为材料,在时间过程中进行,不塑造直接形象,无确切含义。但音乐的声音却能表现人的感情,并激发人的感情,在表情的功能上与其它艺术类型相比,它甚至是最有优越性的。有人认为,一切艺术到精微境界都求逼近音乐,因为这是清除了实质与形式的完美和谐的统一境界。音乐它具有图形和语言不能扫描的内蕴。有人以语言描述音乐声音的声象,在文学本身意义上可能是成功的,但却不能完全代替音乐本身的意蕴。面对乐音美所发生的“表现派”与“形式派”的争论,古今中外持续不断,与这种对象特点有直接联系。
声音有情绪意义。这与因声音以创造乐音的主体相关。 《乐记》中说:“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又由于心对物之所感的心境不同,也就产生了带有不同情绪意义的乐音。“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谦;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古代希腊人也从他们当时流行的七种乐调中,分析出情绪表现的差别,以为E调安定,D调热烈,C调和蔼,B调哀怨,A调发扬,G调浮躁,F调 *** 。这种分析虽不是绝对合适的,但却说明了声情间的一定关系。
声音有色彩感。这是由听觉引起人生理上的通感,发生视觉作用,产生色彩效果。据朱光潜在《近代实验美学》中介绍,美国的梵斯华兹和贝蒙进行试验,叫一班学图画的学生听两曲乐调不同的乐曲,并要他们随时把音乐所引起的意象画在纸上,结果发现,各人所画的图画情景虽别,而情调和空气却十分相近:乐调凄惨时各图画的空气都很暗淡,乐调喜悦时各图画的情调都很生动。所谓“着色的听觉”,从上述事例中大体可见。奥特曼在实验人对声音的色彩感觉时,发现有些人听高音产生白色感觉,中音产生灰色感觉,低音产生黑色感觉。但应看到,这与人的心理经验有很大关系,正因为听觉的“着色”与人的心理经验相关,才造成了“着色”的不固定性。
声音的意象感。声音虽是一种物质现象,但由于诉诸人的听觉,所以它的存在是可闻而难见的。声音虽然视不可见,但由于声音在自然现实中,总是与一定的事实形态联系在一起,与人物的一定生理、心理反应联系在一起,所以人听到一定声音,总是造成并非只有声音一种存在的综合反应关系,这种关系在人的头脑中呈现为以声音为起点和中心的连锁网络式的意象形态。这时的声音虽是形式的,但却与一定的内容联系在一起,转化为有依存内容的形式。这种意象的造成,是对声音综合创造的结果,其中有主体的想象和移情。想象和移情是一种善于借体而生的能动内容,它能在自然声音中借体,更能在音乐声音中借体,有时竟使欣赏主体的东西代替了创作主体的东西,甚至也使许多欣赏主体之间也各呈不同的意象。音乐理论中的“声情二元”论,就是从这种表面现象导出的。有人认为赋予乐音以意象不是欣赏音乐本身,而是玩味乐音所激起的幻想,如李颀《听董大弹胡笳》, 白居易在浔阳江头听歌女弹琵琶,李贺听李凭弹箜篌等。不论上述事实是否算最佳欣赏类型,但是,我们在这里所要说明的声音可以造成意象感,却得到了有力的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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