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肤品中的成分标识必须真实完整。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一、相关法规要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全成分,即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都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明确指出,从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包括国内生产的和进口报检的)的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这包括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化妆品定义的护肤品、彩妆产品等。
二、成分标识的详细规定
成分排序:成分表中,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由多到少排列。排位越靠前,表明这个成分在该化妆品中占的含量越高。成分排名的先后顺序不代表它们的重要性,但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中各成分的大致含量。
微量成分标注:对于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的成分,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以任意排列顺序进行标识。同时,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特殊成分标注: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作为一个成分,用“香精”一个词进行标注,并和其他成分一起按照其加入量的顺序列入成分表中。色素则以着色剂的编号(即索引号)进行标注,如果没有编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三、成分标识的意义
符合法规要求:真实完整的成分标识是符合各国法规规定的,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
提供全面信息:成分标识可以提供更全面的产品信息,方便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肤质和需求的产品,并避开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
保障消费者权益:真实完整的成分标识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护肤品中的成分标识必须真实完整,这是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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